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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年关于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SH-DL2014-1)中标结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卫生计生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2014 12 22 日发布的《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文件》(SH-DL2014-1),本市对阿莫西林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口服常释剂型、依那普利口服常释剂型进行了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结果。根据《关于做好本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51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现中标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内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此采购周期内未采购完成上述招标数量的,则采购周期相应顺延(原则上不超过15 个月)。若在此采购周期内超额采购完成上述招标数量的,超过部分的采购价格仍按中标价进行采购。

二、本次药品中标品种的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请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至我所签订三方购销合同。涉及的中标药品带量采购资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拨付。

三、按照《通知》规定,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内的原本市中标药品和带量采购招标入围药品,如自愿调价到不高于带量采购中标价格,在本市范围内参照不高于“带量采购最高零售价格”继续采购并销售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可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药事所办理确认手续。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月根据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支付货款,回款时间不得超过30天。带量采购药品对账单由市药事所通过邮局按月发放至医疗机构。

五、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时间,以及中标品种的最高零售价格由市相关部门统一核定公布后执行。

六、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以及三方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执行。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集中带量招标采购中标企业及候补企业目录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5 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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