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国务院26号文中,曾明确要在11个医改试点省份和200个试点城市推广“两票制”,该范围占全国333个地级市的60%。
12月1日,继四川流传该省两票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之后,重庆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稿也出现在网络上。
该方案第一句话就是“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九部委(局)《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句就提到了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的“两票制”文件,如果国家的文件都还没有定稿,又如何“依据”呢?因此,不少行业人士认定:国家的两票制政策文件已经定稿,并即将由九部委联合印发。而涉及的九个部门则有: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网传最接近“国家版”的重庆“两票制”
猜测归猜测,笔者从网络搜集信息(备注:重庆市政府尚未公开该文件)发现,重庆两票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情况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
2)合规委托生产药品,委托企业(集团)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
3)上市许可人合规委托生产企业或商业公司代为销售药品;
以上三种情况仅限1家商业公司、1家国内总代理。
商业端
1)药品流通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对实施药房托管的公立医院机构,经营企业可委托其托管方配送,但不得发生购销行为,即不得开票。
2)鼓励一票制
实施范围
1)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施两票制
2)区县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一票
3)鼓励部队、非公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实施时间
2016年12月30日启动两票制。
过渡期
1)2017年5月31日前为过渡期;
2)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确定在我市的一级商业代理关系,于4月1日前在药交平台更新,同时签署并公示承诺书;
2)过渡期内经营企业应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一级商业代理关系未确定前,暂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4月1日后应调整优化配送渠道;
3)过渡区内基层医疗机构确需增加一票的,应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经营企业并备案;
4)2017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综合评价
1)批文持有者的认定:重庆的两票制规定,对药品批文持有者委托生产的情况视为生产企业,这是在福建、安徽、陕西、宁夏、四川的基础上的一次大胆突破,这让很多有此情况的“国内总代理”吃了一颗定心丸。此前上述省份仅对上市许可人委托生产进行界定,但上市许可人制度毕竟刚刚推行,很多政策仍需细化和落地,有批文的“国内总代理”也未能获得等同于上市许可人的身份。这是一项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
2)过渡期:采用过渡期政策,在一定时间期限内给医疗机构、商业公司、生产企业有一个调整和适应期,也非常人性化,值得肯定。
3)此外,允许基层医疗机构增加一票的做法,也是保障药品供应的一项举措。
国家加码两票制“时间轴”
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首次提出推行从生产到流通和从流通到医疗机构各开一次发票的“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
20天后的4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积极鼓励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