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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提回扣成“明规则”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用药质量、控制药价、规范采购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同时,一些深层次问题仍在潜藏。一家县级医院药剂科骨干医生王善书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采购中按照购药款的2%3%收受回扣”30余万元。日前,海口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王善书有期徒刑11年。

 “再先进的电子监控,也管不住医生手中的笔。在部分药品经销商和医院医生等业内人士看来,药品集中采购提回扣已经成为行业明规则,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监督失效、约束失灵的深层次问题仍然不容小觑。

药品采购回扣成行业明规则

年仅36岁的海南省万宁市人民医院原药剂科主任王善书利用其对药品采购审核的职务便利,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药品采购中分别按照购药款的2%3%不等,收受好处费。

据海口中院的办案人员介绍,2009年,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蔡深武负责到万宁市人民医院洽谈药品购销业务。为了海南盛南药业有限公司能得到被告人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给予关照,约定将该医院购药款的2%作为好处费。2009年至2013年期间,蔡深武先后送给被告人王善书好处费22.7万元。

据蔡深武交代,医药代表付给医生一定比例的购药款的回扣早已成为行业内的潜规则,如果不主动支付给王善书一定额度的回扣款,药品就很难进入万宁市人民医院销售。

而在王善书看来,采购药品收取回扣是行业内的明规则,购药价格2%左右的回扣与其他地区药品回扣相比并不算高。从2009年以后,在药品采购中凡是王善书能够参与其中,对药品采购有决定性影响的采购项目中,他都收取了一定数量的好处费。海南炳胜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吴琼光表示,为能得到王善书在药品采购审核上的关照,2010年至2013年,前后8次送给王善书好处费8万元。

海口中院的案件审理法官认为,王善书在担任万宁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收取药品采购回扣在业内不少见,海南几家医药公司的几位医药代表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年资越低的医生,越容易产生这种利益交易。年资低的医生就靠那些工资奖金实在不够吃,他们要找点其他收入来源。

电子监控管不住医生的笔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万宁市人民医院在药品采购权过程中,尽管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了招投标,其结果也同样是以给过好处费和药品回扣的公司最后中标。那么,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性为什么对其违法行为没有起到应有的制衡和约束呢?

办案件人员介绍说,此前万宁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林俊杰涉嫌受贿被调查,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医院院长对医院的管理演变成家长制,院务会议成了一言堂,致使院务会议和招投标都失去了制度应有的约束效应。形式上看这些决策都是合法的,而实际上,在决策之前,院长和王善书都已经在暗中达成了协议,尽管在决策中有一些不同意见,但却没有人敢提出来。

此外,记者采访海南省的一些医药代表发现,与此前送有价证券、购物卡等不同的是,现在的购药回扣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回扣直接以现金的形式或是直接交给科主任,科主任再进行分配,有的是给医生本人。办案法官也认为,现金直接往来具有隐蔽性,这无形中增加了案件金额查实的难度。

一位在医药公司从事医疗代表近5年的张姓工作人员说,药物在生产环节,研发费用占比较大。药品主要成本是在销售环节,医院进药后会加15%左右,除去其他销售、物流成本、医生回扣,剩下的基本就是公司利润。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公共中心主任朱恒鹏说,返利和回扣不过是医院、医生的权力寻租的一种实现形式,并且是一种成本颇高的形式。在公立医院在药品零售环节拥有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医疗服务价格管制和购销加价率管制合在一起构成回扣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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