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合理确定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健康服务业融资进行担保。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