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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企业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构成竞业限制违约行为,劳动者可以通过请求合同履行保护其相关合同权益,但不能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因为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另一项财产性权利,它是基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产生的。
三是竞业限制协议无效是否免除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总体上说,竞业限制协议与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当然,若从约定看,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会导致保密协议当然无效的,可免其保密义务;如果不当然无效,那么劳动者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仍然存在,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披露、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等侵权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从程序上看,竞业限制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问题实际是纠纷性质和类别问题。与这两个问题有关的纠纷可能呈现三种情况:
一是单纯的竞业限制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前两种情况),
二是单纯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三是既涉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的纠纷(即上文提到的后两种情况)。
第一、二类纠纷实际上比较简单,第一类归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中,第二类归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第三类案件则要根据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若存在商业秘密并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归入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处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要审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害,当然也要审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但主要的问题还是审查是否侵害商业秘密。假如商业秘密不存在或者不构成商业秘密侵权,仅仅是一个竞业限制纠纷,应属于上述第一类纠纷的情况,归入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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