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名称 行业信息 行业分析 正文
内容搜索
热门内容
推荐内容
最新内容
反馈意见和建议

“药房托管”大热背后的四大问题

新春伊始,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数天托管80余家医院药房的报道,纷纷见诸各大媒体,一时间“药房托管”似乎有大潮涌动之势。

其实“药房托管”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从2001630日,广西柳州市与“三九”医药集团签订“药房托管”协议算起,“药房托管”在我国已走过十余年历程,期间有过“医药分开破冰之举”的光环,也有过“热闹过后偃旗息鼓”的尴尬,争议很多。

1、“药房托管”提法不妥

什么是“药房托管”?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比较大众化的说法——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品销售活动交由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药品经营企业有偿经营和管理,并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互惠互利的合作经营模式。

说白了“药房托管”就是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契约形式,接管医院药品采购、配送及日常管理。对于药品使用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用药服务、合理用药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学科研等药事工作还是由医院自行承担。与原有医院药品销售模式相比,区别仅是由多家企业供应药品变为一家供应,医院药品采购由分散变为集中。

“药房托管”只托管了药品的营销部分,并不是全部,且保持药房法人地位、产权、人事关系三不变原则。因此,“药房托管”的提法不妥。

2、“药房托管”目的不纯

为什么近来“药房托管”又显大潮涌动之势?一是因为,随着医改的深入,医院逐步要实行药品零差率,医院的药品销售由创收途径变为成本付出。实行药品销售零利润后,医院从药人员、药品的流动、管理、养护等都成为了医院成本源,医院要为这些成本找“出路”。

通过“药房托管”,将药品销售成本一并转移给托管方——药品经营企业。二是国家医药流通“十二五”规划也要求药品经营向集约化发展,并“鼓励连锁药店积极承接医疗机构药房服务和其他专业服务”,于是药品经营企业也想通过“药房托管”抢占“地盘”。

所以有医院与药品经营企业一拍即合的“药房托管”,其目的与宣传中“利于医药分开”、“废除以药养医”、“降低药品价格虚高”等冠冕堂皇的说词没有任何关系。

医院考虑的是如何抵消实行药品零利润后的成本,药品经营企业更多的是从如何占领市场,追求药品经营效益最大化,其实质还是追求经济效益,并非社会效益。

3、“药房托管”政策相悖

药品经营企业与医院以契约形式实行“药品托管”现有政策法规吗?“药房托管”实际上是一种有偿的经营和管理,医院由受托方经营和管理,而受托方为了有效经营和管理,必然要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

因药房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药房在对患者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时,依然使用医疗机构名义,以医院药房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类似于药品销售外包。

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对有关医疗机构涉嫌出租承包科室处理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342号)明确规定不准医疗机构“存在将科室、房屋设施等出租、承包给他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专门销售”。

因此,“药房托管”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政策相悖。另外,目前的“药房托管”模式,不能采用信托行为、企业托管和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法律来进行完全的诠释。这种运作方式从法律、政策到监管完全是盲区。

4、“药房托管”责任不清

1)医院药房是医院医疗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职能是代表医院为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药品和与药学相关服务。其行为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医院承担。但是“药房托管”后,由于托管药房的药品进出医院不直接参与管理,一旦临床用药纠纷,医院与托管方的责任如何划分,存在隐患。

查看所有的文章内容需要 VIP会员权限 查看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    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相关文章

医药分家:医院药房托管市场高达数千亿元

医疗器械业将迎暖春 政策与消费层面皆乐观

商业险企能否从大病保险中获利?

廉价药品供应需政府和企业联合推动

中国儿童药面临两大困境 法规缺失药企不愿生

2016年中国医疗电子市场产值将达74亿美元

儿童药研究伦理“保卫”升级

大病医保保障民生 助力经济转型

医药第三方物流:离真正的第三方有多远?

2014年医药行业开启新一轮并购

 
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首页 行业信息 行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