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7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即由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损害责任事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付。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过错的赔偿问题。现在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基于两点:1.患者的利益受损;2.医生有过错。而医生有无过错是赔偿的前提,但在界定医生有无过错的问题上,就成了医患纠纷的焦点,往往双方各执一词,久议不决。
事实上,医疗过程中出现更多的是医疗意外伤害。所谓医疗意外伤害,就是在没有医疗过失的情况下也会按概率随机出现的不良事件。比如2014年8月,湖南湘潭孕妇剖腹产时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经湘潭市医学会专家鉴定组合议认为医方羊水栓塞诊断成立,对羊水栓塞的处置措施符合医疗处理原则。也就是说患者的死亡是其疾病本身发展的不良转归,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是不论医生有无过错,孕妇死亡的结果,已经对患方形成了巨大的伤害,这一结果完全由一个家庭承担是难以承受的。
医疗意外风险的结果完全由一个家庭承担正是当今社会很多家庭因病返贫和社会不满的原因所在,这也是有的家属在明知医生无过失的情况下,仍然纠缠院方甚至通过医闹来强迫医院认错,最后获取补偿的原因。这就是现阶段医患矛盾的根源所在。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次序与医疗环境,更使医生人人自危,在医疗上极端保守,反而使部分病人丧失治疗良机。不利于患者本身利益的维护以及医学的发展。
尽管目前各地已经成立了类似“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性质的独立第三方评价调解机构,努力将医患纠纷由院内转到院外,在现阶段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种方法没有法律上的权威性,也没有改变最终由医院花钱买平安的解决方式,更未提及如何解决在医院无过错情况下病人受到意外伤害后的赔偿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病人不主张就不赔偿,人为的造成了谁扯皮谁得利的局面,不利于政策的驱善性。
医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中的科学,任何一个阶段,医疗风险都有其不可预知性和不可控性,将医疗风险中产生的损害让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来独立承担都不公平。解决的办法,关键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医疗责任险之外建立“医疗意外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并通过这种机制调节医院、患者及医生等多方面关系。这种医疗意外伤害风险分担和赔偿机制,有别于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它将政府、医疗机构、广大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责任和利益绑在一起,共同分担医疗风险。特别是将政府和患者纳入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出资人范畴,有利于强化政府的公务服务职能,有利于发挥医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增加患者的医疗风险意识。
具体而言,建议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医院等医疗机构、执业医护人员和患者等主体,依据一定标准共同投入不同比重资金的医疗意外伤害赔偿基金池,由保险公司按商业运作方式设立医疗意外伤害赔偿保险,并将其设为法定保险,强制购买。
首先,政府应当成为这种机制的主导者。医疗意外伤害风险虽然事发医疗机构,但是它事关公众利益与社会稳定,溢出效应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投入一定资金或者减免相关税收,达到政府参与并主导建立医疗意外伤害风险的分担机制。这将能够有效稳定社会,改善医疗环境,促进医学发展。
其次,医院也应是风险基金池的出资人。医院是医疗行为的实施场所。建议医疗机构根据其整体规模、医疗质量水平、总体工作量、以及往年赔付金额等因素确定每年投入风险基金池的金额。这样可以要求医院加强自律,院长加强管理,必须通过内部管理控制系统性的医疗风险,否则医院将因交付更多的风险保险金,直至超过医院的承受能力而面临破产,或作为政府考核院长能力的依据,从而形成医疗机构及其院长的自然淘汰机制。